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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条件有哪些 
      驳回商标复审,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,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,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。 
    一个商标由申请人提出注册后,商标局根据《商标法》的有关规定对商标申请进行初步审查。商标局认为符合《商标法》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审公告,对于其认为不符合《商标法》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。 
    对 于被驳回的商标,根据《商标法》“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、不予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。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,由商标 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” 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驳回复审程序。对于提起驳回复审程序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: 
     (一)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,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。 

    (二)驳回商标复审申请,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。

    (三)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,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,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。否则,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。

   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 

    申请人名称:

    通讯地址:

   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:

    通讯地址: 

    联系人: 

    评审请求:  

   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,对申请人申请

    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。    

    事实与理由:  

    我公司前以XXXX申请注册,申请号为XXXXX(以下简称申请商标),指定使用商品/服务是第XX类的“XXXXXX ”。 

   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,于XX年XX月XX日以第XX号通知书引证XX已经注册的第XX号XX 商标(以下简称引证商标)近似,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。 

   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,对此裁定不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,请予以裁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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